《资本论》十月份的现金支票日期应该怎么写?
现金支票的日期应该用大写字母写成十月。
发行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的字是零、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例如:2005年8月5日:2005年8月5日。
在填写月份和日期时,如果月份是一、二、十,日期是一至九和一、二、三,应在其前面加零;如果是11日到19日,前面要加“一”。
比如2月12,应该写成0.2月12日:10 10月20日,应该写成0.10月20日。
扩展数据:
支票的使用:
1.转让支票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能通过背书转让。
2.支票的付款期限为十天(自签发支票之日起,如遇节假日,到期日顺延)。
3.支票的签发日期、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收款人姓名不得更改。其他内容不正确的,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的证明。
4.支票遗失,可以向付款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不会接受挂失前的付款。
5.当出票人签发空白支票或其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时,银行不仅要退还支票,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的百分之二。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白支票、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的,银行应当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的百分之二。对于多次签发支票的,银行应停止签发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第239条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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