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河间防疫政策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严格落实“外防投入、内防反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降低病毒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场所重点单位“两码一证”检查管理的规范化。
(1)严格强化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的疫情防控措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的通知》(8月版2021)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强化防控措施,做好防疫物资储备、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员工健康监测、清洗消毒通风、规范佩戴口罩、防止人员聚集等工作。
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主要包括: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博物馆)、农贸市场、公园、旅游景点、会展中心、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运动场所、文化馆、展览馆、图书馆、电影院、歌舞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咖啡馆、酒吧、茶馆、理发店、足疗店、公共场所。托幼机构、邮政快递业、建筑业、进口物资转运业、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看守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等。
(二)严格加强“小门”管控和“两码一证”检查。重点场所重点单位要严格加强“小门”管控,在门前划定米线,安排专人在7天内查验健康码、旅行码、核酸检测证,测量体温,扫描场所码,提醒群众定期佩戴口罩,维护排队秩序,对容易造成人员聚集的场所实行预约限制,严格限制进入场所人数。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立监督检查员,对场所内人员佩戴口罩、防止人员聚集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发现红色代码、黄色代码、旅行代码带星号、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市防疫办报告,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_加强对各类集会活动的管理。
严格规范各类集会活动。坚持婚丧嫁娶快办,原则上不举办、举办或组织线下大型会议、论坛、培训、大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展销会、群众性公益活动、商业促销等大型聚会活动。暂停各类庙会、民俗活动等集会活动。对确需举办的各类集会活动,严格控制人员规模,最多不超过50人。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提供场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1)婚丧嫁娶。婚庆活动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同意、乡镇(街道)审批、市备案”的程序进行申报。举办者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统一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市防疫办备案。丧事活动应按上述程序随时报告。乡镇(街道)指派专人对红白事事件进行跟踪管理,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活动,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还应同时向所在单位申报。
(二)会议、培训等集会活动。各级各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培训、演出、比赛、展览、展销等聚集活动,由市防疫办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为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的,经市防疫办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为市属单位的,经市关工委批准后,报市防疫办备案,方可组织实施。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会议、论坛等聚集活动,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报市防疫办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行业监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管理,监督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第三,加强对返江人员的管理。
在过去的14天内,在国内中高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阳性感染者所在县(市、区)等疫情相关地区生活过的人员,不必返回河道。因特殊原因需要回河的,需提前48小时通过河北“卫生码”中的“疫情相关风险自报”向目的地所属村(居)委、单位报告,申请沧州“公民码”,并拨打电话。不得谎报、隐瞒、漏报、迟报居住史、健康状况等信息,返河后按规定实施隔离控制措施。
来河和返河的非疫情相关低危人群,除履行备案手续外,还应在返河后进行两次核酸检测,即上岸后一次核酸检测,24小时和48小时后一次核酸检测。在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出来之前,你应该呆在家里做好个人防护。实行7天健康监测,每天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报告体温和症状,切实做到“非必要不出门”,防止参加聚集活动。
四、加强规范化科学佩戴口罩的管理。
科学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最经济、有效、实用的防控措施。重点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的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群团工作人员要带头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到出行佩戴口罩是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掌握科学佩戴口罩的方法,提高科学防疫和健康防护意识,进一步营造“人人定期佩戴口罩,人人抵制不佩戴口罩”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进一步压缩四方的责任
严格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辖区内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主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疫情防控的监督、指导和考核问责。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强化防控措施,做好“小门”管控和“两码一证”检查。个人要履行卫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积极配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落实“两码一证”检查等防疫措施;发现“两码一证”异常,要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反映。
第六,加强监督、问责和违法处理。
加大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配合、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逃避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扩散风险和后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违反防疫措施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防控疫情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对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防控风险或不良后果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_ _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