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团成员有哪些~ ~ 0

问题的起源和重要性

为了现代化,中国各种改革如火如荼;同时,鉴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压力,中国也在积极寻求和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然而,在这样一个大热天,作者却坚持“无谓地”搜寻“英国陪审团制度在历史上是如何形成的”这样一个“纸古董”。为什么?这是开场前需要说明的问题。事实上,研究课题的选择自然与作者的学术偏好直接相关,所以有时候没有太多的理由可言。不过,就这个话题而言,笔者认为自有其重要性。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母国。但从19世纪中叶开始,英国逐渐取消了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到1993年,根据新法,民事陪审团的适用只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此外,为了满足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现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发展起来。最后,英国在1933年基本废除了控方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年正式废除),代之以检察官制度。并且在1948中,法律允许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通过简易程序审判轻罪,这大大缩小了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根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一项统计,英格兰和威尔士只有5%的案件由陪审团审理,其中刑事案件占4%,民事案件占1%。[1]如此看来,陪审团制度在英国确实衰落了。而且从19世纪后期开始,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在世界范围内逐渐衰落。但是,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历史上曾经兴盛过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在世界上也曾一度),这也是历史事实;即使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已经衰落,它仍然被认为是普通法的传统特征,这使得英美的司法程序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并由此发展了英美独特的证据规则。至于大陆法系,虽然在19世纪初试图引入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但很快就“转型”为陪审团制度或其他样式;有的甚至根本无法正常工作,以至于不得不忍痛抛弃。可见,陪审团制度对英美具有独特的适应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独特的制度功能和特点。由于陪审团制度对英美法系具有如此标志性的意义,而且其历史命运今昔大相径庭,笔者一直对这样一个问题深感好奇:“作为英美法一大特色的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历史上是如何形成的?”虽然国内很多学者对陪审团制度的来龙去脉做了概括性的论述,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学者对英国历史上陪审团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一基本问题进行过清晰的研究和描述。笔者认为研究这样一个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它或许能告诉我们为什么陪审团制度在两大法系中有着完全不同的命运,为什么它在过去曾经盛极而衰。法国哲学家德金日说过,“过去向我们展示了如何建设未来。”[2]历史对我们来说总是令人敬畏的,因此值得探索和反思。

是写这篇文章的初衷。

英国陪审团的起源——团体证人

现代陪审团制度形成于英国,并从英国传播到世界各地,这是当时人们所熟知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母国。然而,作者认为这一历史判断从未暗示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其本土。当然,很多学者总是从古希腊、雅典、罗马的人民陪审法庭说起陪审制度的起源。笔者对这样的方法也有怀疑,因为它们很快就从历史中消失了,与当今各国的陪审团制度没有历史联系[3]。所以,我们应该直接从英国陪审团开始,寻找它的起源和传承。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似乎比较模糊,研究者众说纷纭。一些人认为这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类似做法,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诺曼人引进的。事实上,我们可以在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埃塞尔雷德的法律中找到这样一条规定:“在瓦彭塔克的每一次集会上,十二位年长的乡绅和市长(里夫)必须一起用圣物宣誓,不得起诉无辜者,不得藏匿罪犯。”[4]这确实和后来的起诉陪审团很像。此外,十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庭偶尔会将一个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由12人组成的群众组织裁决,英国的教会也在邓斯坦和奥斯瓦尔德时期借鉴了法兰克教会的这一做法。[5]尽管如此,由于它们不是固定的,更具有偶然实践的性质,大多数研究者(包括权威学者)仍然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人的诺曼底公国引入的,而上述类似的实践充其量只是陪审团制度引入的一些有利条件。[6]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8世纪开始,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召集他们的邻居调查陪审团(勘验或Inquisitio),要求他们回答一位来访的王室官员提出的一个问题——主要是关于当地习俗认可的王室权利和违反王室命令的问题。史料表明,这种邻人调查陪审团在当时主要用于恢复皇家土地的权利。因为当时的皇家土地经常被私人占有,所以国王为了恢复皇家土地的权利,命令皇家官员前往各地探查事实。为了有效地获取证据和事实,王室采用了邻居调查小组作为质询方式。后来国王把这种提问方式(邻居调查团)扩展到公民身份税的调查等等。[7]法兰克国王这种邻居调查团的提问方式本来就是国王的特权,国王凭借这种提问方式有效地维护和延伸了王室的权利。[8]地方封建当局(如封建领主)[9]不得使用。所以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当时国王在面对众多封建割据势力时,为维护王权而使用的一种手段。同时,很明显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只是一个提供证据的证人,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10]

后来,北方的诺曼人从法兰克人那里继承了这种方法,还利用他们的邻居来调查陪审团。[11]然而诺曼人的行政能力非常强,他们扩大了调查陪审团的范围,并将其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中央政府派出的皇家官员在调查当地民众时,可以召集调查陪审团,由陪审团宣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可以利用这种调查陪审团来获取相关信息。[12]例如,行政官员向他们询问土地占有和财产等经济或其他问题,司法官员命令他们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刑事指控是否属实发表意见。这样就加强了中央王权对全国的控制和管理,很快,诺曼底公国建立了中央机构体系。[13]可以说,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诺曼王室面对封建条件试图建立其系统化官僚管理组织的一种手段,是中央皇权剥削地方封建势力(中立国)的一种有效方式,法兰克王室就是这样做的。

诺曼统治者将陪审团的调查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普遍方式,在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不久就被引入英格兰的实践中。最著名的是1086末日之书的纳税人口调查统计。[14]在这次全国范围的“自下而上”的调查中,十二邻调查陪审团被皇室官员广泛使用,调查陪审团必须如实回答皇室官员提出的问题,否则将受到惩罚。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能够快速有效地为王室官员提供他们所需要的详细信息,因此邻居调查陪审团对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调查计划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末日审判书》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对土地的占有,并剥夺了农民的权利,这对英格兰的中央集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5]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次从当地人中召集的12人调查陪审团,在王室为自己夺权的艰难道路上,扮演了“先锋”的尴尬角色。而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调查陪审团本质上还是一个群体证人。当然,如上所述,威廉和他的继任者们在王室的各种行政事务中广泛使用了这种群体见证,因为它是如此有效地获取王室行政所需的各种信息,王室行政也因此而高效。而且王室在地方一级通过派大法官在艾尔调查当地官员是否有触犯王室的不当行为来召集这种调查陪审团,以控制和监督当地的行政和司法活动。由此可见陪审团对英国王室的意义。直到14世纪,由于出现了由地方郡县代表组成的议会,国王可以从全国各地获得他所需要的信息,而无需派遣官员四处奔走。此外,还负责行政职责的艾尔大法官越来越不受公众欢迎。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他们很快被巡回法官取代,巡回法官是全职法官。[16]而王室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官僚体系已经在全国基本建立,原有的取证方式(调查陪审团)有些难以满足这种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需要。因此,在14世纪,皇家行政事务中的调查陪审团逐渐衰落,演变为主要与司法审判有关。

当然,调查陪审团直到14世纪才被引入司法审判。如前所述,12人调查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英国王室从诺曼底引进的,以便广泛用于政府管理。然而,历史资料表明,直到亨利二世,调查陪审团才被固定地应用于英国的司法审判。在【17】之前,司法审判中很少有使用陪审团的案例。据记载,亨利二世之父安茹公爵杰佛瑞在重要的民事案件中使用陪审团。可以肯定的是,亨利二世对十二人陪审团并不陌生,无论是行政事务还是司法审判。然而,在亨利二世之前,王室的司法权总是非正式的,几乎所有的司法权都掌握在地方封建势力手中。王室对地方司法的干预被认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是不可容忍的。[18]这严重阻碍了王室的中央集权。而“正义中有大量金钱”(英语谚语),正义能带来丰厚的经济收入。因此,司法权对于英国王室来说,无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上,无疑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亨利二世是英国历史上一位才华横溢的伟大国王。为了盘剥地方封建司法权,扩大王室司法权,他对传统的“令状”进行了微妙的、根本性的改变——即他使之“司法化”。

当征服者威廉及其继任者统治英格兰时,王室首次使用令状来管理整个国家。王室发布令状,命令封建领主和县令纠正和处理那些引起国王注意的违法行为(妨碍国王安宁的行为)。这些令状有很多种,每一种都是为了解决国王干预的案件。因此,这些令状实际上是国王向地方政府渗透权力的有力工具。由于这些令状中载有国王向地方政府下达的行政命令,收到令状的封建领主不得不处理令状所指出的引起国王注意的违法行为。因此,此时的令状是行政性的。然而,为了更深入地干预地方事务,维护王室司法权,亨利二世将原有的行政令状“司法化”——令状不是简单地告诉地方封建主该怎么做,而是命令他们将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传唤到王室派来进行诉讼的法官面前,由王室法官开始审理和判决案件。这样,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权实际上就转移给了王室。这是王室对地方权力的绝妙篡夺。因此,国王的每一个令状都会引起一场诉讼,这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命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王的令状是“司法的”。这种司法令状的明显后果是,王室的司法权力得以延伸,获得司法令状的当事人(民事纠纷、刑事案件通过重罪上诉或大陪审团,而不是通过司法令状)只能先于王室法官出庭。

为了改革的有效性,他还将调查陪审团与他的“司法”令状制度结合起来。这样,每一种根据国王的司法令状可以由皇家法院或法官管辖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由十二人陪审团审理,并要求陪审团作为一种取证方法,而不是宣誓判决或神判等原始的取证手段,从而使全体公众可以在皇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土地诉讼)中使用调查陪审团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与此同时,亨利二世得到了王室定期派遣法官的制度的补充。通过这种方式,亨利二世确定了王室签发令状和向陪审员上诉的权利

诉讼专属管辖权证明了皇家司法权的正当性。[19]因此,在由皇家法官主持的某些类型的民事案件中,使用由12名成员组成的陪审团来审理案件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惯例[20]。

从根本上说,皇家司法中的这些陪审团与皇家行政事务中的陪审团在性质上没有太大区别。他们也只是群体见证人。皇家法院的这些十二人陪审团也是从案件发生地的邻居那里召集来的。他们唯一的职责就是如实回答法官提出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问题。但由于他们一般都了解案情,并事先知道法官会问他们什么问题,所以不必经历庭审中请普通证人回答问题的复杂过程。法官通常直接根据陪审团的回答来决定案件,不考虑也不允许其他证据[21],所以它让少数王室法官(一个* * *不超过30个)处理国家的所有司法事务。而且,由于通过请十二个邻居组成的陪审团作为一种取证方式来审判案件,显然比地方法院通过宣誓、神判和决斗等非理性的取证方式更合理,所以由皇家法官带着陪审团主持的法庭在政治上更受民众欢迎。此外,由于被召集的12人往往代表其所在村庄的意志,而村庄的意志在当时对诉讼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权威,陪审团提供的相关意见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尊重,这显然有利于树立皇家司法机关的威信。陪审团在王室司法中的所有这些优势都有利于王室司法权向地方和封建司法权的渗透。后来,随着审判技术的发展和客观形势的需要,王室新的令状不断产生[22],同时也意味着陪审团在司法中的应用不断“蔓延”,更直接的是,王室的司法权不断扩大,由王室法官主持的审判逐渐挤掉了地方的封建司法权。从13世纪中后期开始,皇家司法逐渐专职化,皇家法官职业化,于是整个皇家司法也职业化了。地方封建法庭的运作向来不专业,带有群众组织司法的性质。[23]这种专业化的皇家司法排挤或取代非专业化的地方封建法庭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逐渐形成了一种专业化的法律体系——普通法。普通法的形成极大地改变了整个国家原有的法律多元、分散甚至相互矛盾的局面,为国王统一管理国家、实现中央集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说,王室将陪审团引入司法机关,是为了干预地方司法权,扩大王室司法权;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陪审团在英国发展迅速。对此,英国法律史研究专家霍尔兹沃思更直接地指出,陪审团是英国王室向地方政府渗透权力的最重要工具之一。[24]

需要注意的是,亨利二世最初只将陪审团应用于民事诉讼,但不久之后(两年后),他又以同样的理由(加强王室对国家的管理和控制)将陪审团引入刑事诉讼。历史一直表明,由于早期国家观念淡薄,指控犯罪的权利基本掌握在私人手中。这种犯罪自诉的习惯在当时的英国表现为“重罪上诉”。重罪上诉制度(不是今天意义上的)赋予被害人的男性亲属和领主或封臣以重罪起诉的权利(一个轻微的“罪行”可能根本不被视为犯罪,而只是一般的侵权),重罪上诉的管辖权在于地方法院。然而,在亨利二世时期,王室控制整个国家的欲望和实际能力得到加强,重罪越来越被视为对国王安宁和国家安全的严重损害。与此同时,重罪上诉对犯罪的控制和打击是如此有限(私人往往私下解决或因害怕败诉而不敢起诉),因此自然,亨利二世渴望找到其他有效的犯罪补救措施。最后,亨利二世想到了他熟悉的陪审团,他们向皇家巡回法官发誓要报告一项重罪。这就是控方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出现。这种起诉陪审团由皇家巡回法官从百户中召集。巡回法庭的官员询问召集的陪审团是否有犯罪,嫌疑人是谁。陪审团必须如实向巡回官报告,否则将受到严惩,那些被指控的嫌疑人将作为被告在皇家法庭或巡回法官面前接受“水审”。据研究,这种方法使少数法官能够在几天内处理数百起案件。用研究英国法律史的专家道森的话说,陪审团的使用是“一项极其有效的伟大创举”,“它几乎使地方特权无法得到保障”,[25]王权由此深入到地方内部。1215封建贵族愤慨地强迫约翰王签署大宪章,就是这种皇权过度侵占封建地方权力的体现。[26]应该注意的是,起初亨利二世只是利用大陪审团来“起诉”罪行,而没有将陪审团扩大到刑事审判。被告还是接受了神判——水审。但后来,由于13世纪人类理性的逐渐兴起,教会法学家开始倡导理性和良知原则。教皇英诺森三世审时度势,于1215年召开了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会上废除了西方基督教世界盛行的神判。这迫使世俗当局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采用新的审判程序。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英国王室将审判陪审团引入刑事审判。[27]这就是刑事小陪审团的出现。

但为了尽可能打击国内犯罪,维护王国秩序,国王想控制整个刑事审判。所以国王极力控制小陪审团或者审判陪审团,让小陪审团尽可能按照国王的意志运作。起初,他的方法是让控方陪审团的部分成员进入小陪审团,构成小陪审团成员的大多数。说得更明白一点,国王从控方陪审团中挑出一些他信任的成员(这些成员构成了小陪审团的大部分),再从外面装饰性地增加几个陪审员,共同组成一个小陪审团。很明显,这么小的陪审团一般都会说被告有罪,因为大部分陪审员本来就是举报被告的人。更重要的是,如果控方陪审团的成员(作为小陪审团的成员)“在法庭审判中裁定”被告无罪,他们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因为国王规定陪审员不能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定”。[28]人们一直对国王的这种做法不满,因为这显然会导致审判不公。后来人们的不满情绪越来越大,国王不得不在1351-1352命令被告提出异议或退出小陪审团成员。自然,那些曾参与起诉陪审团的成员一般会遭到反对,从而被“淘汰”。于是,渐渐的,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界限开始清晰,最后到后来完全分开。但国王还是绞尽脑汁控制小陪审团,比如陪审员要由王室官员挑选;很长一段时间(大约到17世纪中叶),不允许被告在陪审团面前出示其他证据或证人;甚至在更长的一段时间里,不允许被告获得法律顾问的帮助;如果陪审团作出了错误的有罪判决,也没多大关系,被告也不会被追究责任。错误的有罪判决没有正式的补救措施(直到17世纪才允许为刑事陪审团的错误判决提供新一轮审判,在民事审判中14世纪才允许)。但如果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释放被告,即使是正确的判决,陪审团也要得到国王的认可。[29]国王正是通过这种方式,通过各种方法控制刑事陪审团(这种严格的控制当然在民事陪审团中也能看到),从而为国王打击犯罪、控制全国的政治目的服务。不用说,刑事陪审团也只是王室实现和维护其中央集权的工具。正因为如此,许多刑事被告拒绝接受陪审团审判,因为陪审团审判难以保证公正,但国王通过各种酷刑强迫被告接受陪审团审判(直到18世纪,被告不申请陪审团审判被视为犯罪)。[30]

对此,梅特兰直言,陪审团(刑事和民事)之所以能在英国迅速蔓延和扩大,并得以稳定,根本原因在于英国王室实现其中央集权的深层政治需要。[31]

至此,纵观历史上陪审团的产生和发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陪审团一直是一个群众组织见证人,被委托履行其义务,为王室提供其所需要的相关证词。它们是王室从地方手中夺取权力,试图实现中央集权,控制国家秩序的有效工具;也正因为如此,陪审团才能在英国迅速传播并站稳脚跟。

换句话说,陪审团作为证人,并不是出于人民的需要而诞生的,而是出于人民某种程度上厌恶的中央集权君主制的迫切需要,基本上不是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而是出于政治斗争。我想说,从根本上说,就是这样。正如梅特兰所说,被视为“人民自由的堡垒”的陪审团起源于弗兰克,而非英格兰。它来自皇室,而不是人民。[32]

陪审团的演变:从群体证人到群体裁判

当然,小陪审团从一开始就被引入司法领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证人。因为法官对陪审团提供的案件意见,通常是不加区别地“奉”为真理,直接根据陪审团的意见进行判断。陪审团从一开始的这个特点就为其逐渐(当然是漫长的)演变为真正的“裁判”奠定了基础。从历史上看,陪审团一直在从证人的角色慢慢演变为司法法官的角色,而这种演变又因以下因素而逐渐加强。

首先是陪审团了解案情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起初,陪审团是从案件发生地附近的邻居中召集的。陪审团通常自行了解案情,并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就案件事实向法官提出意见。其他证人或证据不允许出庭。[33]后来由于社会纠纷日益复杂,涉及的地域之广,已非过去可比。在这种情况下,单靠陪审团无法获得足够的案件知识,于是在法庭上出示其他证据就成了客观需要(相应地,陪审员开始从跨地区召集)。[34]此外,在涉及王室利益的诉讼中,国王往往凭借其特权鼓励或传唤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以获得有利的判决。国王的这一做法开创了全国传唤其他证人到陪审团面前作证的先例。[35]于是很自然地,普通的诉讼也随之而来,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证人和证据,至于陪审团。因此,陪审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确定事实。到了1650,一个案例显示,证人和陪审员已经被认为是明显不同的。后来情况演变成陪审员必须根据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根据自己的知识来认定事实,否则认定事实无效,重新开庭审理。显然,这使得陪审团逐渐淡化证人色彩,向“裁判”角色靠近

其次,如前所述,当事人经常向陪审员提出回避请求或异议,容易导致裁判不公、缺乏担任陪审员能力和资格的人,容易招致当事人的异议。这种对陪审员的挑剔在随后的几年里变得越来越流行。这也逐渐将陪审团和证人分开。因为很明显,证人是不可替代的,所以不能被申请回避或反对。

最后,公众对国王对陪审团的处罚表达了越来越强烈的不满,引发了强烈的反对浪潮。最后,1670的一个案件(布什尔案)后,规定陪审员根据证据自行作出判断,不应被追究责任或处罚。这也强化了陪审团司法裁判的色彩。[36]

当作为证人的陪审团完全演变为作为裁判的陪审团时,我们很难画出一个绝对的界限,但一般认为,到17世纪中叶,其“裁判”特征已经非常突出。18世纪中后期,陪审团完全演变为裁判。

陪审团作为裁判的稳定性

随着陪审团司法法官特征的逐渐强化和凸显,历史上已经开始悄然发生一些微妙但质的变化。经过英国王室几个世纪的努力,中央集权已经基本确立,往往过于专制和残酷。司法有时直接成为国王压制人民的手段,尤其是在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人们熟悉的星宫法庭(星座法庭)是君主专制的有效机构。然而,历史的另一面也在悄然发生,那就是国王控制陪审团越来越难了。由王室官员召集的信任的陪审员现在会遭到其中一方的反对,因为他们可能有偏见;起初陪审员是由皇室官员召集的,现在有了被选举产生的发展趋势;[37]在过去,可以控制其他证据的提出,从而间接控制陪审团的裁决。现在各种证据自然呈现;国王现在越来越不能随意惩罚陪审团做出不合国王口味的判决。总之,曾经是国王独裁的有效工具的陪审团,现在似乎越来越不受国王的控制,而且由于陪审团现在作为司法法官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它实际上可以成为人民直接反对国王独裁以保护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堡垒。最著名的案例是1554的Throckmorton案和1670的Bushell案。在这两起案件中,陪审团坚决反对王室的专制权力和傲慢,一致宣布被告无罪。[38]有鉴于此,一方面,王室仍然顽固地试图继续加强对陪审团的控制;另一方面,有抛弃陪审团的迹象。臭名昭著的星座法庭从不实行陪审团制度。科克爵士(爱德华爵士)曾经认为重罪犯可以不经陪审团审判就被判死刑。[39]

事实上,如上所述,国王从未利用陪审团来促进它。国王需要的不是陪审团本身,而是陪审团控制司法,维护统治。如果条件允许,有更有效的方式来实现他的治国目标,他可能会完全放弃陪审团,而采用那种更有效的方式(比如13世纪欧洲各国发展起来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可以对被告进行刑讯)。13世纪的布拉顿审判法和16世纪星座法庭的兴起就是证明。[40]

然而,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原本害怕君主专制的人们(尤其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及时而敏锐地发现并牢牢抓住了陪审团这个越来越具有审判性的“宝藏”。因为正如1554 Throckmorton案和1670 Bushell案所表明的那样,越来越“裁判”的陪审团可以成为反对君主专制的堡垒,陪审团可以站在人民一边维护司法的基本公正,维护人民的自由,维护新兴资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权益。过去,国王利用陪审团(群体证人)来实现中央集权,但现在人们发现,他们可以利用陪审团(法官)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反对君主的独裁。也正因为如此,民众开始大力维护和保存司法化的陪审团。最后1688的所谓“光荣革命”成功,革命势力与国王达成妥协。1689年签署了权利法案,其中包含两点:

第一,一向罪大恶极的陪审员,往往选择不当,容易产生偏见。此后,陪审员必须适当登记和选举。

第二,从此以后,陪审员有了确定事实的自由,不应受到任何恐怖主义的侵害,从而能够尽自己的公正职责。

鉴于前君主专制,特别强调这两点。从此,英国陪审员作为司法法官的自由独立地位得到了保障,免于被惩罚和监禁的担忧。从此,英国的陪审团从最初的君主集权的手段,变成了反抗君主独裁的“人民自由的堡垒”(黑石语)。因此,英国的陪审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