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灾害救济应急计划
一.一般原则
(一)编制的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㈢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所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突发公共事件。
(4)工作原理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3)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起步条件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灾害发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因灾转移安置65438+万余人;
(3)因灾倒塌房屋10000余间。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死亡或65438万余人紧急转移安置或65438万余间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本计划适时启动。
(四)对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五)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是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反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减灾工作,促进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国救灾工作。
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四,应急准备
(一)资本准备
民政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根据上年实际支出情况,中央财政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根据财政增长、物价变动和居民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安排的预备费应主要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2)材料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物资和仓库的规划,对救灾物资和仓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1.根据救灾物资储存规划,在完善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郑州、南宁、成都、Xi安等10中央救灾物资储存仓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央救灾物资储存仓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受灾地区和县都建立和完善了物资储备和点。各级储备库要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采购救灾帐篷、衣物棉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灾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灾情发生时,可以调用邻省的救灾储备物资。
5.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的应急调拨和运输体系。
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3)沟通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应当以公众通信网为基础,合理设置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确保信息畅通。
1.加强中央层面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政府建设和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以国家减灾中心为基础,建立跨部门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换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充分发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和资源卫星对环境和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决策系统。
(4)救灾设备的准备
1.中央各有关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救灾管理设备和器材。
2.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和灾害多发市县民政局要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器材。
㈤人力资源的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和完善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的专家。,专注于灾害咨询、灾区现场评估和灾害管理业务咨询。
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㈥准备社会动员
1.建立健全社会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赠工作。
2.完善救灾捐赠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发放、社会宣传表彰等工作。
3.在现有21,000个社会捐赠接收站和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赠接收站和点,完善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社会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完善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八省(直辖市)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四市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省级灾害管理人员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地市级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省级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和乡镇民政助理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对政府主管领导、各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进行培训。
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特点,组织1 ~ 2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应对能力。
动词 (verb的缩写)预警和信息管理
(A)灾害预警和预报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等数据库,做出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和人口做出灾害预警。
2.根据灾害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群众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2)享受灾害信息。
减灾委办公室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将信息通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方。
(3)灾害信息管理
1.灾害信息报告的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受灾人口情况、伤亡人数、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步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灾情,并将初步情况及时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灾害发生后2小时。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向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并上报民政部。民政部在接到严重和特大灾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情持续报道。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 00前将灾情上报至前一天24: 00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前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前上报至民政部。异常灾害应根据需要随时上报。
(3)灾情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灾情,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灾情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整个地(市)的汇总数据(含各县的灾情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灾情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市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3.灾难验证
(1)部门会咨询审批。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实灾情。
(2)民政、地震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专项调查等方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不及物动词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条块优先”的原则,地方政府优先救灾。灾害发生后,乡、县、地、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启动相关级别和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救灾工作,做好灾情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置四级响应。
(一)一级响应
1.灾难损失
(1)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了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本计划适时启动。
(3)对于救助能力特别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四)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减灾委立即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国务院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3.应急响应
减灾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和组织救灾工作。民政部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财政部拨付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调运救灾应急物资;组织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和发放国际救灾捐赠;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救灾的指示。
4.响应的终止
待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二)二级响应
1.灾难损失
(1)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了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本计划适时启动。
(3)对于救助能力特别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四)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建议,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3.应对措施
减灾委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建应急救援(综合)组、灾情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救灾工作组,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实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救灾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
及时掌握灾情并编制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民政部网站上发布。向社会宣布接受救灾捐赠,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受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每天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及时调拨捐赠款物,调剂国家救灾捐赠款;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4.响应的终止
待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三级响应
1.灾难损失
(1)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了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本计划适时启动。
(3)对于救助能力特别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起付标准。
(四)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减灾委办公室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3.应对措施
减灾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组织会议和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灾支援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汇报;协调相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实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救灾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在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奔赴灾区,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和物资。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上发布。
4.响应的终止
待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㈣四级响应
1.灾难损失
(1)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有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本计划适时启动。
(3)对于救助能力特别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起付标准。
(四)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决定一接到灾情报告就进入ⅳ级响应。
3.应对措施
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咨询有关部门对灾区实施救灾支援;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实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救灾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上发布。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减灾委秘书长报告。
(5)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和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灾后救济、恢复和重建
(1)灾后救援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冬季(春旱)调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政府救济困难群众台账。
2.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地区评估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核实情况。
3.制定冬(春)荒救灾工作计划。
4.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务院资金的请求,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财政部将拨付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帮助解决灾民冬春吃穿等基本生活困难。
5 .灾民全面实行“救济卡”管理制度。对于需要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救灾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灾款。
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拨付进展情况,确保春节前冬季救灾资金发放到户。
7.对于缺粮且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买粮的群众,开仓借粮。
8.通过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冬衣棉被问题。
9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救灾、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2)恢复和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为辅”的救灾方针。灾民住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住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材、以工代赈、自主借贷、优惠政策等途径解决。房屋规划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检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级民政厅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上报民政部。
2.进行灾害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实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计划。根据全国灾情和当地情况,制定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计划。
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的资金请求,结合灾情评估,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拨付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灾民住房恢复重建。
5 .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拨付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展情况。
6.派出检查组赴灾区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稳定物价。
8.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实施监管,实现灾后无大疫。
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要统筹安排救灾资金(物资),组织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性设施和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给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
八。补充条款
(A)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是指危及人类生存或破坏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灾害预警:是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社会经济背景等数据库,对可能受灾害影响的地区和人口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项目。根据国家规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取分步实施策略:“十五”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的监测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计划,即发射由4颗光学卫星和4颗合成孔径雷达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灾害与环境的动态监测。
本方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国际交流与合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水平。
(3)奖励和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计划管理和更新
该计划由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修改,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五)计划的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